| 险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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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寿 鸿 福 相 伴 两 全 (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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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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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是一种分红型人寿保险,既为您提供死亡保障,又为您提供身体高度残疾保障,满期时还可以获得丰厚的满期保险金。同时,该产品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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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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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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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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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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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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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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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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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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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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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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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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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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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示例:
保单描述
投保年龄:30岁 每三年交保费1000元 基本保险金额:18,850元
利益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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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表红利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2、累积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复利计算,实际累积利率由本公司每年确定。
3、本产品演示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各项保险利益以条款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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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一切以公司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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